因本人周细姩保管不慎,将土地证遗失。证号:鹰国用(2003)第5117号,房屋坐落:东三村6栋1号。使用类型:划拨,用途:住宅,面积:75.43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本人声明该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细姩
代理人:张阳河、曹冬香
2018年5月29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 主办 联系:ytzfb@www.lyvedp.com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经济大厦 赣ICP备05005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