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健全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物业企业监管,规范物业行业行为,保障我市物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加强中心城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备案内容
1、已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只需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备案。
2、在中心城区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同时,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配置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在中心城区新注册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交异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同时,需要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分公司办公场所、分公司基本情况、分公司从业人员配置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中心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至我局进行备案,不得拖延、瞒报、漏报。
2、严格管理。物业管理科要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内容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